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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-06-0813:22

〔記者楊綿傑/台北報導〕水利署今天發布「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」之訂定,未來每日用水量300立方公尺以上之開發行為,都必須在開發前提出用水計畫,而於本次修法前已完成開發者,如果每日用水量在3000立方公尺以上者,也必須補提送用水計畫,以進一步有效管理水資源。水利署表示,過去的用水計畫申報是配合區域計畫、環境影響評估、非都市土地開發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等法規的審查,開發者才需要向水利署提出用水計畫,適用對象有限,無法彰顯水資源管理成效。因此,水利法第54條之3增修條文時,擴大適用對象,未來開發行為興辦或變更事業,只要計畫用水量達一定規模或增加計畫用水量者,就需要提出用水計畫,經水利署審查核定後,才能開發。用水計畫審查過程中,水利署會考量區域水資源環境,針對開發行為用水量的合理性、是否符合再生水政府及節約用水要求,加以檢視。針對這次水利法修正前之既有開發行為,基於整體水資源管理的需要,要求每日3000立方公尺以上者,必須補提送用水計畫之適用對象,以逐步擴大落實用水計畫管理範圍。這項管理辦法未來在工廠、產業園區、科學工業園區、加工出口區、農業科技園區、自由貿易港區、環保科技園區、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專用區、商港區域工業(含其他特定用途)專業區、火力發電廠、觀光旅館業及觀光遊樂業等開發行為,若預估所需用水量達每日300立方公尺以上,都必須辦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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